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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拾得手机不归还 微信余额占为己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2017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东营区青岛路路边一小店吃饭时,拾得被害人熊某遗忘在此处的一部三星手机。随后黄某试玩出该手机微信钱包支付密码,遂通过转账、充值的方式,将熊某手机微信钱包内的3495元现金据为已有。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微信钱包内现金34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现在手机支付流行,出门在外一定要看管好自己财物,莫让窃贼钻了空子,给自己添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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