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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不可诉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东营君正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前支付王某等三人2016年6月、7月份工资共计18985元,并于当日将该指令书送达给该公司。东营君正妇婴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该指令书,提起诉讼,至提起本案诉讼时,该公司并未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

  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依法送达给原告后,原告并未按照该指令书的要求履行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且在原告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该指令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被告作出涉案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中实施的过程性行为,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东营君正妇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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