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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共绿地种果树花卉,街道办清理被确认违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原告李某等四人系天鹅湖小区6号楼业主,占用其居住的6号楼前公共绿地种植了果树、花卉。2016年9月29日,天鹅湖小区的物业公司即第三人胜洁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要求毁绿种菜、占用绿地养鸡的住户于10月1日-10月7日自行整改。没有自觉清除的,届时居委会、小区物业会同街道行政执法中队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整治。期限届满,相关业主未自行整改。2016年10月31日,被告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安排盛杰保安公司前往天鹅湖小区,与黄河路街道办事处汇泉社区及第三人胜洁物业公司一起对占用公用绿地“毁绿种菜、占用绿地养鸡”行为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在该区域种植的果树、花卉一并予以清理。为此,原告李某等四人诉来我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种植的果树、花卉实施清理行为违法。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李某等业主占用天鹅湖小区公共绿地自行栽种果树、花卉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并无强制处置权。综合案件认定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案涉清理整治行为系被告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安排组织实施,并非第三人胜洁物业公司自身的物业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李某等四业主占用天鹅湖小区公共绿地种植果树、花卉的行为虽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被告在实施强制清理前,未进行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虽通过第三人发出公告告知拟清理整治的范围,但没有包括种植的果树、花卉,属超范围清理,且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故被告实施的清理原告等业主种植果树、花卉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31日对东营市海信天鹅湖小区原告李某等四业主种植的果树、花卉实施清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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