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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高考移民损害国家秩序 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原告蔡某系2015年度参加高考的考生家长,因听信范某的承诺,双方签订《协议书》,让其代理办理其子在新疆高考的手续,共计收取75000元的费用。后原告之子赴新疆某高中上学,2013年1月,蔡某收到通知让其子回原籍上学,蔡某之子未能在新疆参加高考,蔡某仅收到范某退款23000元。蔡某多次向范某要求返还委托费用,范某不予返还,遂诉至法院。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事项规避国家高考政策,既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又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教育考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律条文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何清算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应首先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然后根据过错分担相应损失,本案中,从查明事实看,范某仅收到返还款23000元,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退款,可以暂认定为损失为52000元。蔡某与范某对委托事项属规避国家高考政策、扰乱教育考试秩序均应明知而仍签订委托合同,应各自承担50%过错。遂法院依法判决范某返还蔡某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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