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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05日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东营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7日,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原告李某某认为东营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将被告东营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散该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东营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本案中,主观上,张某某、孙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具有解散公司的意愿。客观上,被告东营某公司有四名股东,四名股东之间已经出现分歧,现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李某某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致使公司无法正常有效运转。李某某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另一股东张某某也通过诉讼试图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及公司出现的困境。法院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未成功,表明股东之间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谈判或召开股东会等形式解决。最终,法院判决解散东营某公司。被告东营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过二审,最终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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