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协调化纷争,八旬老人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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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5日 | ||
2017年4月18日,原告吕某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迁占补偿协议,约定:经评估确定原告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等价值为285498元,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后,持相关证明文件领取约定补偿金。2018年1月2日,原告以按约定履行了拆房义务,被告违约不支付补偿款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迁占补偿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我院经审核予以准许。开庭当天,当法官进入审判庭,发现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即刘某)正在怒斥吕某霸占其补偿款,情绪十分激动。见到法官,老人更加激动,一度出现眩晕、呕吐等症状,合议庭虑及刘某年事已高,情绪过于激动,身体状况不适宜参加庭审,便通过家人劝说刘某回家休息,由代理人代为出庭,但刘某坚决要求出庭,不离开法庭半步。合议庭被迫延期审理,与刘某家人一起将其劝离法庭。 经了解,刘某现年85岁,无子女,为孤寡老人。原被告签订迁占补偿协议后,被告进行公示期间,刘某向被告提出异议,称对部分涉案迁占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未对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经核实确认刘某与涉案迁占补偿款确实存在争议,为此,将迁占补偿款拨付至吕某、刘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待双方争议解决后再予支付。原告则认为刘某在涉案土地上没有投入,不应对其进行补偿。针对本案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延期审理期间,我院先通过辛店街道办及吕某、刘某所在村委会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双方减少矛盾冲突,协商解决争议。但因双方提出补偿的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我院又根据街道办提供的依据和资料,提出合理的调解数据,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吕某、刘某对迁占补偿款的分配达成了协议,刘某获得补偿款70000元。街道办也表示尽快将补偿款分别打入双方的账户内。至此,持续一年多的纷争终于得到妥善解决,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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