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宾馆坠亡,宾馆应否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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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5日 | ||
2017年3月2日凌晨3时,李某入住某宾馆7309号房间。李某在入住该宾馆前曾吸食毒品。次日上午8时,路人王某发现李某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窗户下方地面呻吟。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排除刑事案件,认定李某系自其入住的宾馆房间窗户坠落。李某的亲属李某某等三人以某宾馆为被告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李某某等三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6512元。东营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2632.7元。某宾馆不服该判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某宾馆作为酒店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李某自房间坠落后,某宾馆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救助措施,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是导致其高坠死亡的主要原因。考虑前述两方面的原因,某宾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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