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提交的起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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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 ||
1、起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2、原告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遗失的须经原婚姻登记证机关出具证明); 5、财产清单1份(列明财产名称、数量、价格,房产还需列明房产具体位置,型号、价值); 6、被告户籍地不在本院辖区的,需提交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明(如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及临时居住证等)。 7、如一方是精神病患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复印件各1份; 8、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需提交由原承办法官签署的生效证明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证据目录并说明证明目的; 11、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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