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件应提交的起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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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 ||
1、起诉状正本1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是个人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如原告、被告一方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及身份证复印件); 4、买卖合同及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 5、标的物的交付证明:托运单、贷单、提供单、验收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标的物已交付的证据; 6、付款证明:汇票、支票、收据或发票等付款凭证; 7、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或检测、试验、化验证明; 8、违约行为证明材料; 9、经济损失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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