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应提交的起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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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7日 | ||
1、起诉状正本1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是个人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如原告、被告一方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函及身份证复印件); 4、交通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5、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经济损失证明(受害者身亡的,提交丧葬费用证明) 6、财产受到损害的,提供财产受损的有关证明。 7、提交证据目录并说明证明目的; 8、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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